(一)故意伤害罪。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、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手段与别人发生性关系,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
故意采取针刺等办法,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;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,但导致别人身体轻伤以上伤害的,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
明知别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隐瞒状况,介绍与别的人发生性关系,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论处。
告知他们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,或者他们明知别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,双方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,不作为犯罪处置。
(二)传播性病罪。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、嫖娼,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,以传播性病罪定罪,并从重处罚。
明知别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,介绍其卖淫,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、故意伤害罪的,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(三)寻衅滋事罪。假冒或者借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患者身份,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,追逐、拦截、恐吓别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,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编造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等不真实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真实信息,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职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,起哄闹事,导致公共秩序紧急混乱的,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对前款中“明知”的认定,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、行为表现、案件的具体情节等综合剖析,准确认定。对无确实、充分的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,不能以犯罪论处。